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4日
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21〕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我省残疾人享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和就业,改善其生存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用于预防、补偿、代偿、减轻功能障碍的基本型产品、器械或设备。
第三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定制改制、适应性训练、指导使用、绩效评价、产品配送、跟踪回访、咨询转介、维修回收、宣传培训、展示体验等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以“保基本、广覆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要与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进行有效衔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获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实物配置和购置补贴两种形式,供残疾人根据情况自主选择。实物配置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购置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相应比例的货币补贴。
第二章适配对象
第六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象为:具有甘肃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18周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
第七条因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经社会保险赔付辅助器具的,或者残疾人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配发、社会捐赠等形式获得辅助器具的,以及对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三章适配服务
第八条省残联负责制定并发布《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载明残疾人可以申请实物或者享受补贴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别、名称、使用年限、适配标准等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可在《目录》基础上增加或细化产品种类,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适当提高适配标准,制定本地目录并适时修订。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时,按以下程序履行申请审核手续: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18周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并填写《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二)受理。县(市、区)残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受理,并对残疾人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严格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及时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需在《申请审核表》中载明具体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名称、数量或相关补贴情况;不予适配的,应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适配。残疾人申请《目录》内实物配置的,由县(市、区)残联通过政府采购或接受捐赠、国家和省市专项下发获得基本型辅助器具实物,免费适配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购置补贴的,通过审核后按相关标准享受补贴。
第十条各地要优化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审核及适配服务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互联网+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各地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人按照本办法适配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时,在保修期内的由相应厂家或服务机构提供保修服务;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向当地残联申请免费维修。损坏无法修复的,经评估确有需求,可向当地残联申请以旧换新。
第十二条原则上残疾人在使用年限内只能申请1种对应残疾类别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在使用年限内可跨类别申请2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三条残疾人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购置补贴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目录》内适配标准≤600元基本型辅助器具的,在对应适配标准内的,按照实际购买价100%给予补贴,超出对应适配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申请《目录》内适配标准>600元基本型辅助器具的,购买价格低于对应适配标准时,补贴600元后,再对实际购买价超出600元部分给予50%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购买价格高于对应适配标准时,补贴600元后,再按照对应适配标准超出600元部分给予50%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目录》之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时,属于《目录》规定的儿童专属7类基本型辅助器具的,在所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应适配标准内按照实际购买价100%给予补贴,超出对应适配标准的部分由儿童家庭承担,属于《目录》其他类别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按第十三条规定计算补贴。
第十六条为了降低成本,节约经费,发挥省级中心专业优势,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应优先由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以实物形式补贴。
人工耳蜗、助听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费用控制在项目资金的20%以内。假肢、矫形器项目资金60%用于材料采购,40%用于评估适配、制作安装及适应性训练等服务。
第四章监管与保障
第十七条省残联成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技术指导组,开展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检查、评估、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检测、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市(州)残联可根据实际成立本地专家指导组,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金保障工作。省级统筹中央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九条残联部门组织负责协调推进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摸清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加强综合监管,负责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绩效评价,对适配服务情况实时监测,做好服务信息汇总与上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指导残联部门加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金管理使用和公开,审核批复适配资金预算,会同残联部门制定适配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适配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参与项目绩效考评等。
第二十条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不得将实物配置或享受购置补贴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出售、出租、转让等。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的,追回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本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的各类机构,列入“失信名单”,追回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残疾人,因自身身体原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等,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残疾人,因基本型辅助器具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等,由基本型辅助器具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联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和机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