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残发〔2022〕75号)

各州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26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保障我省残疾人普遍得到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功能状况,提高生存质量、增加社会参与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可以是特别生产的或通用产品。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对其进行身体功能的评估,为其提供专业的适配、选用、定制(改制)、设计、装配、调试、使用指导及训练、回访跟踪、维护维修、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六条 着力普及基本型辅助器具,积极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社会保险赔付范围的辅助器具,已按规定支付(赔付)的,以及已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的,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目录及标准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云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者由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17岁未成年人。

第九条 制定《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并适时修订、发布,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补贴标准、适用对象、使用年限、主要特征及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残联根据补贴对象评估结果,依据《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据实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补贴目录》规定使用期限内,同一种类辅助器具只能享受一次适配补贴;经评估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可每半年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初审。县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三)评估。根据县级残联初审名单,协议服务机构在1个月内进行评估(包括入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复核。县级残联依据评估意见,确认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五)选品。补贴对象依据复核结果,可通过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平台等渠道选择适配辅助器具。

(六)适配。产品供应商根据县级残联复核和残疾人选品结果,及时配送辅助器具,协议服务机构采取入户或集中等方式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改制(含改制材料)、维修等服务。

(七)结算。县级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在补贴标准内据实与产品供应商、协议服务机构或残疾人自行购买者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具体结算时间,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决定。

第四章 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纳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范围的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云南省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

第十四条 产品供应商依据《云南省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产品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按照平台采购要求和标准向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以下简称省残疾人辅具中心)提出申请,省残疾人辅具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产品供应商,采购中标供应商将相关产品信息录入产品平台。补贴对象根据评估结果在产品平台自主选择辅助器具产品。

第十五条 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训练、维修、使用指导、改制等服务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按照《云南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向属地残联提出申请,签署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租借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辅助器具研发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第十九条 协议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从既有的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级社会捐赠资金中列支。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由省残联每年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按照各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资金保障能力和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估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审核后下达各地。各地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争取将更多慈善捐助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20%用于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维修、改制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参与适配评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残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研究制订《补贴目录》、《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产品标准》、《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对《补贴目录》进行适时调整;承担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的随机质量抽检、负责全省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对协议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搭建和维护云南省“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平台;指导市、县两级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级残联负责督导所辖各县,组织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对各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采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确定协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残联应当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各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辅助器具补贴办法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帮助残疾人准确知晓补贴办法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残联应对服务对象使用辅助器具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补贴对象不得出售、出租或转让尚在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补贴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

2.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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