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适配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残联发〔202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财政局,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202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冀政字〔2021〕46号),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主要包含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保基本、广覆盖、重实效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同时赋予残疾人自主选择权,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支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残联建立“河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咨询,受理辅助器具申请,开展辅助器具功能评估,基本辅助器具展示、适配等工作。

第五条 已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已赔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残联负责统筹实施全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级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督导县(市、区)残联落实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具体实施,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供必要的场地、技术、人员等支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评价,确定专业评估机构,落实辅助器具适配和资金结算,加强档案管理等;县(市、区)财政局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协助残疾人提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协助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产品,省、市、县(市、区)残联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含持居住证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在我省普通高校就学(含外省户籍)的残疾学生。优先补贴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特困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残疾学生。

第十二条 补贴形式。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实物补贴指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补贴。市、县(市、区)残联依据本办法,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补贴形式。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申请《指导目录》中A类辅助器具予以全额补贴;申请《指导目录》中B类辅助器具予以一定比例补贴,补贴比例由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贴资金中使用省以上补助资金的部分,人均补助水平不得高于《“十四五”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人均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原则上在使用年限内申请人按残疾类别申请1件辅助器具;多重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申请《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可适当降低使用年限;已接受实物补贴残疾人不再享受《指导目录》中的同种辅助器具的货币补贴。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可通过“辅具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线下提出申请的残疾人基本信息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及时录入“辅具服务平台”。县(市、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评估适配

1.评估。申请人可通过线上自动评估功能或专业机构等进行评估。

2.审批。县(市、区)残联依据评估意见完成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应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反馈原由。

3.适配。申请人应在“辅具服务平台”选取对应的辅助器具产品。需要线下适配辅助器具的,由县(市、区)残联具体组织实施。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在审批通过后15日内完成配送。需现场取模、制作、安装、调试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评价。服务完成后,申请人可结合辅助器具产品质量、适配、使用和训练指导等情况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结算。省、市、县(市、区)残联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维修、咨询、使用和训练指导等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设置实体店(点),采取实际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贴对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租售,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或实物应当退回,且5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辅助器具产品供应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残联负责收回补贴资金,取消服务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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