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残联、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8日
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山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第三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或参与受限的产品(包括器具、器械、设备、技术软件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对其身体功能及使用环境进行评估,为其提供专业的适配、定制、装配、适应性训练、维护、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指具有山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经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岁)残疾儿童。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种类、标准、评估要求和使用年限等执行《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见附件1)。
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种类,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对象适配辅助器具实际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不超过2件。同一种类的辅助器具只能申请1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双耳适配助听器的0—14岁(不满15岁)听力残疾儿童,可申请2台助听器。
(二)双腿适配假肢的缺肢残疾人,可申请2例假肢。
(三)装配双侧矫形器的残疾人,可申请2件矫形器。
第九条 使用期限内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种类辅助器具,使用起始时间以购置辅助器具票据日期为准。
第十条 残疾人自行购买的辅助器具不予补贴。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儿童提供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审核。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确定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和标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向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理人)说明原因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需评估适配的辅助器具由定点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理人)。
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县(市、区)可向省、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康复机构申请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选购。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理人)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在定点服务机构选择相应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适配。定点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或监护人/代理人)选择的辅助器具进行适配,并提供相应的指导、适应性训练、维修等服务。
现场取模、定(改)制、安装、调试的辅助器具,原则上适配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结算。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定点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补贴标准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回访。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对补贴对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情况进行电话或入户回访。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统筹中央和本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服务的机构。成品类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并纳入协议化管理;定制类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由省或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并纳入协议化管理。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二)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或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辅助器具适配营业范围。
(三)业务场地设置符合辅助器具适配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及设备设施。
(四)辅助器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实行统筹推进、分级管理。
(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并完善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督查指导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评估认定省级定制类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定点服务机构。成立残疾人辅助器具专家组,组织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抽查和绩效评价。
(二)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制定本地区补贴目录和实施细则。督查指导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评估认定本地区定制类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宣传推广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完成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评估、审核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结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评估认定本地区成品类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的展示体验、技术培训、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完成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
(四)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调查及政策宣传,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负责对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负责自身管理和质量监控,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补贴的定点服务机构,取消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追缴相关补贴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对于在申请过程中虚假瞒报、骗取补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