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及《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康辽宁2030规划》、《辽宁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制度,更好满足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个性化需求,到“十四五”末期,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5%以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
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各类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优先提供补贴。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补助。存在多重残疾的,各地可按实际适当增加该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补贴种类,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总价不超过1000元。儿童假肢根据实际需求,可每年申请一次。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已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并在规定使用年限的残疾人,不得同时享受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补贴。
(二)补贴内容。
分为实物补贴和适配服务补贴。
1.实物补贴范围:按照《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以下简称《辅具目录》)执行。(详见附表1)
2.适配服务补贴范围: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运输、劳务服务;辅助器具产品供应相关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辅助器具租赁(借用)服务;辅助器具个性化定(改)制、调试、安装、维修、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展示和体验等支出。
(三)补贴标准。
下拨各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依据各地财力系数、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人数、上年度得到辅助器具服务的残疾人数等因素确定。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均补贴标准为每年1000元。在依法招标的定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使用。具体标准如下:
1.实物补贴。按照依法招标的各类辅助器具价格进行最高限额补贴。各地根据本地财政保障水平,可适当放宽补贴对象条件,提高补贴标准,相应补贴资金由本地财政预算列支。
2.适配服务补贴。购买通用型成品辅助器具提供的适配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辅助器具补贴资金总额的10%。定制特殊型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定制辅助器具补贴资金总额40%。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扩大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范围,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满足残疾人由基本型到智能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
(四)供给方式。
1.实物供给。依法招标确定定点供应机构、假肢定制机构和辅助器具产品种类和价格,供全省各类残疾人选用。
2.适配服务。各市或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承担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依法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民办服务机构由政府购买服务准入。
二、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省、市、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组织和实施。
(二)职责分工。
省残联:负责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康复辅助器具技术专家,检查监督各市和各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做好项目申报、数据统计、检查验收、资金规范使用督导等工作。
省教育厅: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进校园政策宣传;做好在校残疾学生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统计汇总工作。
省民政厅:配合省残联做好民政所属福利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有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统计汇总工作。
省财政厅:做好残疾人辅具资金保障工作,配合省残联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指导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人员评审评价和培训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医疗评估服务。
市、县(市、区)残联: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指导所属项目定点机构完成项目任务,负责项目需求筛查、救助审核、数据统计、数据库录入、经费结算、检查、督导等工作;负责协调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匹配必要的经费。
(三)工作流程
1.开展需求筛查。县(市、区)残联组织乡(镇、街)和社区(村)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核查比对。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申请表》。
2.受理申请。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方式采用网上申请、电话申请和实地申请三种方式。
网上申请: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系统》实名制申请。
电话申请: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县(市、区)经办机构电话实名制申请。
实地申请: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3.评估。对符合申请辅助器具条件的残疾人,需要评估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委托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或其他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定点机构对其提供免费评估服务。对有上门评估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各级评估机构在技术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应安排上门评估服务。
省级组建辅助器具评估专家组,对基层评估机构不能做出明确评估的疑难重症进行评估;对市级有争议的评估建议进行复核。依法购买(委托)的评估机构和省级评估专家组意见是实施辅助器具补贴的依据。
4.审核。县(市、区)残联对所辖地区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核查比对、评估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
5.服务。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在辅助器具定点供应机构自主选择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照供货协议提供物流、安装和调试服务。需要特殊校验的辅助器具,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四)经费使用。
1.经费预算。省、市、县(市、区)财政将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纳入预算。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经费用于残疾人在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购置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定制假肢等个人自付费用的补贴。省残联根据中央财政计划和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数额,结合残疾人和残疾儿童需求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给予必要的经费配置。
2.经费拨付方式。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经费按照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款专用。
3.经费结算。符合残联救助项目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可采取以下方式结算:一是残疾人在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定点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经同级残联组织审核后,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与定点辅助器具机构直接结算;二是残疾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辅助器具机构发生费用,由市或县(市、区)残联按照相关协议、服务资料、补贴标准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或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辅助器具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
各级相关单位将残疾人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纳入发展规划,完善保障政策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积极主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辅助器具的惠残政策落实落细。
(二)严格资金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各地要明确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依据残疾人基本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结果,及时下达年度任务和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严禁用于除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以外的其它开支,不得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支出。严防发生虚假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改进结算方式,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要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服务对象,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救助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供机构,做好服务监督。建立《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服务标准。督促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规范为残疾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大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标准、服务规范推广和培训力度,做好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质量。不断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促进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服务能力。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残疾人对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意见、建议,努力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四)加强绩效评估,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
各地应按照下达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项目绩效任务目标做好组织实施。通过定期评估、随机抽查、通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预算资金按时执行。要将年度绩效评价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分配因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本方案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