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和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调整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居住证的7-17岁残疾儿童开展救助。

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元,每月不超过17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康复对象数、绩效考核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残疾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推广,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工作。

五、各地残联组织要做好工作衔接和政策调整,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Baidu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