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救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提出的“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殷切希望,努力实现“全省站首位,全国列前位”的总目标,落实市委对新时代残疾人工作提出的“三个希望、七多要求”,切实巩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效果,推动南昌市残疾人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效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确保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为全市符合条件的8-15周岁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优先保障。

残疾儿童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范畴类的康复训练不列入救助,但在县区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的康复训练可申请救助。

二、救助条件

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以申请救助:

1.具有南昌市户籍,年龄为8-15周岁的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

2.已接受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的,后续确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潜力,且办理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3.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愿意积极配合。

三、救助标准

8-15周岁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每人每年救助1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一)确定康复服务机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选择南昌市辖区内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已确认的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承担任务,与其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附件1),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辖区内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自辖区内定点机构需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核查符合要求后,列入全市跨域。

(二)筛选受助对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依托康复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残疾儿童进行筛查,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家长(监护人)向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提交申请,填写《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将核准后的《南昌市8-15岁残疾儿童巩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市残联康复处备案。报名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审批签署日期为准,逾期申请救助不予审批,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做好登记,纳入下一年度补助对象。

(三)张榜公示。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确定受助对象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由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工作人员向受助残疾儿童家长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四)康复训练。康复服务机构要与受助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按项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进行康复训练,采取亲子同训、专门培训等方式培训家长,建立康复档案。受助残疾儿童要按规定在康复服务机构持续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不得随意变更。如不满受训6个月中途退出,视为主动放弃,本年度不予救助。

听力言语、孤独症、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周期从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训练期间每月训练课时40个,每个课时30分钟。项目从实施服务之日起至当年项目截止时不足10个月,按实际训练月数计算,因特殊原因月度训练时间不足40个课时,按实际课时计算,月度训练时间不足10个课时的不计算。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度县(区)汇总上报需救助残疾儿童的总数安排救助经费,县(区)康复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1两级承担,开发区(新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经费结算。县区残联应认真核实当年度实际享受救助人数、发放金额,确认无误后,可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学年度进行结算,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进行结算。结算方式采取先训练后补助,结算周期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自然学年。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县(区)残联与同级财政商定。

经费补助内容包括:受助对象康复治疗与训练、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康复档案及教材等费用。康复训练补助最高1万元,低于最高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训练费用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超过规定课时的费用,机构可另行收取,训练费用由家长自行负担。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用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在当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康复训练周期内,按实际康复训练时间进行补助,享受15周岁以内不受时间限定的全程康复训练救助,不受当年训练满6个月的康复训练时间限制。

(三)经费管理。市残联根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8-15岁残疾儿童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县区上报的救助金额,列入下一年度残保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下拨至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用于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康复经费可以统筹使用,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康复服务机构应在显眼位置公示项目收费情况,确保康复救助经费足额用于受助对象。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相关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受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协调解决康复服务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2.康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管理,建立服务管理档案和受助对象档案,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建立会计账簿,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安全消防保卫工作,负责在训儿童的安全。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残联做好康复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家长满意度等方面。市残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抽查,并制定和出台我市康复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为实施督导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质量要求

1.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90%;

3.家长/亲友培训率100%,每月必须对家长培训一次以上;

4.康复服务机构要专门组织受助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留存活动的文字,影像资料档案),每年不少于4次;

5.机构训练结束后,注意做好社区、家庭康复的指导,康复机构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随访,促进康复机构向社区、家庭延伸。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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