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实施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以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全面推进,受助儿童人数不断增加,救助范围持续扩大,残疾儿童康复状况显著改善。但同时,康复救助标准偏低、康复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专业人才短缺等问题也制约着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使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对接,着力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每名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立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着眼长远,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科学制定康复救助标准,努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分类保障。建立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安全优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运行机制,依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家庭情况,分类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和残疾儿童家庭满意率显著提升,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四)救助标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提高20%-30%,经济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制定。

(五)救助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六)救助程序。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级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录入信息。

救助: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对有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及时给予救助。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质量的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衔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各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素质。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庭医生、残疾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工作,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向社区和家庭延伸。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功能建设,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健全定期检查、综合考核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应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有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广泛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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