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社会事业局:

为精准保障残疾儿童得到有效康复服务,规范非持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持证残疾儿童是指0-6岁符合《救助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年龄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0-6岁非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障碍儿童和3-6岁非持证言语障碍儿童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应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流程接受评定,具体评定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以省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作为诊断证明。对于评定后符合残疾标准的,视为持有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的诊断证明;对于评定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为不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的诊断证明,不享受康复救助。

三、年龄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医学诊断证明须由省内三级医院的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等之一专科医师出具,并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诊断专用章。

四、0-6岁非持证孤独症儿童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医学诊断证明须由具有以下资质的诊断医院和医师出具,并加盖诊断医院的诊断专用章。

(一)诊断医院资质:诊疗科目设有儿科(小儿神经病学专业)的公立三级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童保健科(儿童心理卫生专业)的妇幼保健院或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

(二)诊断医师资质:取得儿科或精神科执业资格,并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儿童神经∕精神或发育行为∕儿童心理保健专业理论、技能及孤独症相关专业培训的医师。

(三)诊断机构在出具0-6岁非持证孤独症儿童医学诊断证明时,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作为诊断证明依据,县级残联在受理非持证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时应收集相关材料,并作为申请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证明材料。

1.智力评估:0~6 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儿心量表)或GESELL智力诊断量表、幼儿或儿童韦氏量表。

2.生活能力评估: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S-M)或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

3.行为评估:孤独症行为量表(ABC)、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或改良婴幼儿孤独症量表中文修订版(M-CHAT)、改良版幼儿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R)。

4.辅助检查:头颅MRI或CT、脑电图、脑干听觉诱发电位、血常规、血生化、血乳酸、血氨、遗传学(必要时)等检测。

五、出具孤独症或言语障碍诊断证明时,应明确标明为孤独症、言语障碍。

六、各级残联和卫健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非持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诊断医院及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卫健部门备案,各级残联要主动与卫健部门协调沟通,及时确定当地的诊断医院及医师,并汇总到省残联统一对外公布。各级卫健部门、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诊断医院的诊断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七、各级残联要主动针对辖区内的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政策宣传,化解矛盾,及时协助指导非持证残疾儿童做好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Baidu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