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关于印发《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7]18号)

各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

为规范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福建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听力残疾儿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闽残联康复〔2016〕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及省财政预算安排人工耳蜗救助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三条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经费用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的手术费(含术前家长培训、专家会诊、技术支持、术后开机及回访等)及人工耳蜗产品的补助。

第四条 手术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采购标准每台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听力残疾儿童年龄为救助申请当年度1月1日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

第三章 项目申请程序与定点医院职责

第六条 项目申请程序。

(一)听力残疾儿童经定点医院检查确认符合人工耳蜗手术医学标准,由定点医院医生填写《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中病史询问栏,由指定专家在定点医院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定点医院医务科盖章确认后,残疾儿童家长执《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核对身份信息。

(二)户籍所在地残联工作人员指导听力残疾儿童家长填写申请表、对受助人身份信息是否符合受助标准进行核对盖章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残联上报设区的市残联审核。

(三)设区的市残联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设区的市残联将残疾儿童名单及申请材料按月份汇总上报省残联康复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设区的市残联通知受助人并说明原因。

(四)省残联康复部收到设区的市残联上报汇总名单及材料后,按季度在省残联网站公示;公示期满,省残联康复部书面通知定点医院安排手术。

(五)定点医院接到省残联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听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及术后开机并做好术后回访工作。

(六)残疾儿童接受人工耳蜗手术后,残疾儿童家长根据需求自主安排残疾儿童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七条  手术定点医院为国家卫计委、中国残联联合认定的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厦门市中山医院、厦门市长庚医院。

第八条  各定点医院要成立项目管理组,至少指定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耳鼻喉科专家为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联络人,并将名单报送省残联康复部。

第九条 各定点医院应与省残联签订协议,实施先手术,后结算的办法,手术费用为2万元,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规定救助范围内不再收取受助残疾儿童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条 各定点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工耳蜗产品的接收与保管工作,要建立人工耳蜗产品验收、入库、保管、出库、使用等管理制度。人工耳蜗产品集中采购后,省残联根据各定点医院拟开展救助手术数量,协调中标厂家直接与各定点医院进行对接,由中标厂家发货到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收到人工耳蜗后,要及时做好产品的接收登记入库,并将接收的数量及型号书面通知省残联康复部。定点医院根据使用情况每季度与省残联康复部核对一次人工耳蜗数量,每年11月份应向省残联康复部报送人工耳蜗产品使用情况汇总表。各定点医院在使用人工耳蜗产品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中标厂家联系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审批程序与拨付

第十一条 省残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6〕166号)规定,按照上一年度听力残疾儿童受助数申报年度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残联根据预算的听力残疾儿童受助数委托中国残联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医疗药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结余款纳入到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手术费按季度结算并由省残联拨付到各定点医院,手术费结余款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当年度救助人数超出年度预算,由省残联将超出预算救助人安排到下一年度救助,救助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残联应建立健全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救助名册和相关档案,确保资料完整,及时做好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院要建立人工耳蜗受助儿童档案,并开展术后随访跟踪,做好术后效果评价、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对专项经费加强跟踪管理,对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考评,重点考核在听力残疾儿童救助效果及经费使用的规范化情况。省财政将视情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查阅资料档案、随机抽查等形式,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残联于每年11月将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救助情况通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卫计委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十九条  省残联应对经费加强监督,确保及时下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等手段骗取经费的;

(二)截留或挪用经费或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

(三)超出经费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费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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