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21〕2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确保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安全高效实施,现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救助审批表
为规范审批和公示流程,首次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统一使用《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评估材料
根据《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桂残联字〔2020〕49号)规定,连续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由提供服务的定点机构出具需要继续康复的评估材料,无需重新开具诊断证明及审批公示。评估材料参照附件2。
三、更换机构
为保持康复训练的连续性,确保康复效果,康复训练五个月以上,经县级残联同意,家长可更换康复机构。每年只能更换一次。
四、诊断证明有效期
申请救助的诊断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五、充分保障自主选择凭户籍或居住证申请救助的权益
凭户籍或居住证申请康复救助,由家长自主选择,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残联不得以经费指标等任何理由拒绝救助。
六、结算期限
为切实提高救助资金执行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挥效益,有效减轻康复机构和家长的垫资压力,结算期限从“康复训练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调整为“每天的康复训练费用,要在半个康复周期(五个月)内结算”。如2020年9月1日的康复费用,要在2021年2月1日前结清,如此类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经办能力,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为努力实现结算提速,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康复后,可预拨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救助经费。
七、救助年限
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提供康复救助,取消康复救助年限的限制。
八、因地制宜开展线上康复训练
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和局部反弹,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年恢复开展线上康复训练,具体要求按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结合定点机构和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定点机构和家长可自行选择线上线下的方式灵活开展康复教学,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和连续的康复训练。线上康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周最多6天。
九、确保康复训练的连续性
为避免出现行为退化,要努力保障康复训练的连续性。要及时做好连续跨年度康复的审批和结算工作,确保康复训练不因审批中断。连续康复审批期间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从救助经费中支付,不得要求家长和康复机构承担,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十、矫形器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配置矫形器,可由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附件3),监护人自行或委托机构向县级残联提交《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救助。
十一、信息补录
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不完整的,按以下要求补录。
(一)系统显示上一年度救助任务已经完成的:
1.救助对象已经进入机构进行训练,服务开始时间是上一年度,但没有录入系统的,无需再录,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2.救助信息已经录入系统,但没有点开始服务的,无需再进行任何操作,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3.上一年度已经审批通过但没有录入系统,开始服务时间是本年度的,录入系统,计入本年任务数。
(二)系统显示上一年度救助任务没有完成的:
1.上一年度已经审核通过并开始服务,但没有录入系统的,全部补录系统,服务开始时间选择本年度1月1日,服务结束时间按实际结束时间录入;服务结束时间早于本年1月1日的,选择本年1月30日,并同时录入结算金额。
2.本年度救助的,不管使用哪一年的经费,均录入系统,计入本年任务数。
十二、师资场地要求
(一)定点机构为普通幼儿园的,师资和场地的要求应同时符合幼儿园和康复定点机构的标准和规范。
(二)无用地、规划、建设等证照的违章建筑和场地,不得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
十三、应急预案
定点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举行两次以上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档案。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康复机构的消防队伍,落实好消防安全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场地消毒操作规范。
附件:1.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评估报告
3.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
附件1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儿童姓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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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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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居住证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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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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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信 息 (持证必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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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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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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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 证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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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护 人 |
与儿童 关 系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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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 况 |
□低保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 □福利机构收养 □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一般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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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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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救助 需求项目 |
手 术 |
□视力矫治 □人工耳蜗植入 □肢体矫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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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配 置 |
□视力类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智力、孤独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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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复 训 练 |
□视力类 □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 智力 □ 孤独症类 |
训练 模式 |
□全日制 □非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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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护 人 申 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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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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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救助 适合项目 |
手 术 |
□视力矫治 □人工耳蜗植入 □肢体矫治 |
救助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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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配置 |
□视力类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智力、孤独症类 |
辅助 器具 名称 |
救助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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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 训练 |
□视力类(术后康复) □视力类(教育康复) □听力言语类 □肢体类 □智力 □孤独症类 |
训练模式 |
□全日制 □非全日制 |
救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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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自主选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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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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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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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无异议 □有异议 |
填表说明:1.一式两份,由监护人填写,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2.申请时需核验户口簿或居住证、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原件。
附件2
附件3
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户籍地: 家庭住址:
残疾类别或疾病证明诊断: 现在使用的矫形器:
一、主要问题:
肢体短缩: 无□ 有: 短缩量:
其他损伤:癫痫□ 脑外伤□ 脑血管意外□ 周围神经损伤□ 其他:
二、矫形器适配目的:
预防/矫正畸形□ 改进移动能力□ 减少轴向承重□ 固定和保护□ 稳定和支持□ 抑制肌肉反射性痉挛□ 其他:
三、矫形器适配建议:
四、适配费用(元):
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