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残联:
根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要求,省残联制定了《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28日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
为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工作流程,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有效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持续推进全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和《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本规范所称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7-14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0-14周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儿童。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放宽服务范围。
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理科、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视力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疑似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评定表中应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表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7-14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是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的重要书证。
二、服务标准
康复服务着眼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感知、运动、认知、言语沟通、情绪管理、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能力。按《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宣传服务。
为保证康复效果连续有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全年度安排,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定点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1月31日。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住院、日托)和非全日制(门诊、康教融合)。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1小时。非全日制是指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12次(每周3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0.5小时。内容包括个训课基础上的集体(小组)训练和运动(感统)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在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8次(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选择非全日制康复服务的3-14周岁残疾儿童需提供在校(含幼儿园)学籍证明。
视力、听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费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各地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应当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教育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实际训练月(日)*最高救助金额月(日)平均值”公式计算。
医疗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卫生健康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
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服务费用低于最高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结算。
非全日制年度康复服务费用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相应残疾类别的最高年度救助标准。
四、服务流程
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由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
县级残联应对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年龄、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等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省外,下同)残联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变更定点机构的,应终止与原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介,每年只能办理1次转训手续。
定点机构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的残疾儿童人均建筑面积、师生(医患)比例确定最大康复服务人数,不得超比例接收残疾儿童;不得拒绝服务对象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
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附件2),并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录入相关服务数据。
定点机构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
转介到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服务管理
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当地残联按相关要求直接认定。
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附件3)。
定点机构评估核查、信息备案、规范流程、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动态调整等年度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
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县级残联报备,并接受重新评估。
定点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规(法)行为的,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其他
本规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35号)、《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废止。
各设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