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21〕26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安全高效实施,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及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停止执行。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6月3日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
为加强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安全高效实施,制定本规范。
一、定点原则
(一)分级分类。定点机构分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疾、智力和孤独症四类。视力手术及康复训练类机构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三个级别。凡经评审达到定点机构标准的,均应确定为定点机构。由家长自主选择全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级、市级定点机构和本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县级定点机构。
(二)定点评分。必须项应全部满分。总分不低于70分可进入县级定点机构初选范围;总分不低于80分可进入市级定点机构初选范围;总分不低于90分可进入自治区级定点机构初选范围。
(三)组织评审。由各级政府成立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公室(简称救助办)或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开展本级的定点机构评审工作。机构执业地点发生变动,需重新评定。
二、机构评定
(一)申请。县级定点机构申请材料向县级残联提交,市级定点机构申请材料向市级残联提交,自治区级定点机构申请材料向自治区救助办提交。
(二)评审。各级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申请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到实地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确定。县级残联确定定点机构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残联审核,市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要求将审核通过的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救助办备案和公布。自治区救助办定期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并授予系统服务权限。
(四)服务。家长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机构同意接收后,县(市、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救助办负责指导全区定点机构的评定和监督;负责自治区级定点机构的评定和监督。
(二)市级救助办或残联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定点机构的评定和监督;负责本级定点机构的评定和监督。
(三)县级救助办或残联负责本级定点机构的评定和监督。
四、安全管理
(一)康复服务人员应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定点机构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康复机构实行封闭管理,严防不明人员、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和安保器械。鼓励配备营养和健康管理师。
(三)定期排查危及康复机构师生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掌握重点儿童和家长的思想状态、情绪变化,对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处理。
(四)加强防范家庭变故、下岗失业、生活无着、债务缠身等导致心态失衡、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对残疾儿童的伤害。
(五)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并保留视频记录不少于30天。
五、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评定,谁监督”的原则,结合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监督。市级残联每年组织所辖县(市、区)残联,采取第三方、交叉检查、集中核查等方式,对市、县级定点机构进行核查,将定点机构违反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情况反馈给县级残联及定点机构,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分别由市、县级残联取消定点资格。自治区救助办不定期对全区各级定点机构进行核查。
(二)定点机构的评定及考核仅对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进行评定和监督,涉及机构资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及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机构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六、动态退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一)限期整改
1.违反《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人员配备和场地面积不达标。
3.存在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隐患。
4.没有制定安全和消防等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不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没有完整的应急处理记录。
5.不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不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
6.康复服务乱收费,不上墙公开;不按标准和要求结算的。
7.不安装实时监控,不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专职安保人员。
情节严重,十天内无法完成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开展康复服务。
(二)取消定点
1.被责令整改,三个月内无法完成。
2.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3.康复训练造假,课程不达标,套取救助资金。
4.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出现康复训练和医疗重大责任事故。
5.定点机构和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被纳入黑名单。
6.发生歧视、侮辱、虐待或其他严重侵害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7.机构登记机关年审未通过。
市、县级取消机构定点资格后,报自治区救助办备案并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中提交机构“停用审核”申请,经自治区救助办审核后取消该机构的系统使用权限,并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定点机构评定。
附件: 1.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审批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视力)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听力)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肢体)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智力孤独症)
6.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
附件1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机构登记证号码 |
||||
机构性质 |
□公办康复机构 □非公办机构(□民办非企业类□工商类□其他) |
||||
申请定点 机构类别 |
□视力手术及术后 □视力教育 □听力 □肢体 □智力、孤独症 |
||||
申请级别 |
□自治区级 □市级 □县级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电话: 邮箱: |
|||
机构申请 |
本机构已依据《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分为 分,现已做好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特此申请检查评审。
负责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意见 |
评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同级残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1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视力残疾-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 |
分值 |
权重 |
评分 |
1 |
从业 资格 15分 |
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独立法人资格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医疗资质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2 |
场地 面积 8分 |
业务用房面积 |
200平米以上 |
6 |
必须 |
|
500平米以上 |
7 |
|||||
800平米以上 |
8 |
自治区级必须 |
||||
3 |
人员 配置 23分(3个月以上社保;职工健康合格证或体检健康报告证明) |
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学专业背景的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不低于30% |
4 |
必须 |
|
不低于40% |
5 |
|||||
不低于50% |
6 |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60% |
4 |
必须 |
|||
不低于70% |
5 |
|||||
不低于80% |
6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5% |
6 |
必须 |
|||
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5% |
3 |
||||
不低于10% |
4 |
|||||
不低于15% |
5 |
|||||
4 |
技术 水平 22分 |
技术水平 |
能开展视光学检查 |
4 |
必须 |
|
能开展眼底病检查与诊断 |
5 |
必须 |
||||
能开展常规常见的眼科或视力矫治手术 |
6 |
必须 |
||||
能开展疑难眼病的眼科或视力矫治手术(提供近两年的成功案例) |
7 |
自治区级必须 |
||||
5 |
功能 设置 17分 |
基本功能室 |
视力检测评估室 |
3 |
必须 |
|
视功能训练室 |
3 |
必须 |
||||
助视器验配室 |
3 |
必须 |
||||
眼科或视光手术室 |
3 |
必须 |
||||
附加功能室 |
多功能室(家长咨询/培训室) |
2 |
||||
生活辅导室 |
2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 |
1 |
|||||
6 |
康复 设备 15分 |
眼科或视光手术室 |
配备手术相关设备、设施 |
4 |
必须 |
|
视力检测评估室 |
配备基本视力检测评估设备 |
2 |
必须 |
|||
视功能训练室 |
配备基本视功能训练设备 |
2 |
必须 |
|||
助视器验配室 |
配备基本的助视器验配设备 |
2 |
自治区级必须 |
|||
定向行走训练室 |
配备基本的定向行走训练设备 |
2 |
||||
多功能室(家长培训室) |
配备培训用课桌椅、培训教育设备等 |
1 |
||||
生活辅导室 |
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等日常生活训练物品等 |
1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 |
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 |
1 |
||||
总评 |
必须项70分,可选项30分,总分100分 |
100 |
附件2—2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视力残疾-教育康复)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 |
分值 |
权重 |
评分 |
1 |
从业 资格 12分 |
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独立法人资格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教育、医疗资质或残联、民政自建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2 |
||||
2 |
场地 面积 13分 |
业务用房面积 |
200平米以上 |
6 |
必须 |
|
500平米以上 |
7 |
|||||
800平米以上 |
8 |
|||||
活动场地 |
100平米以上 |
3 |
必须 |
|||
200平米以上 |
4 |
|||||
500平米以上 |
5 |
|||||
3 |
人员 配置 27分(3个月以上社保;职工健康合格证或体检健康报告证明) |
专业人员与儿童配比 |
不低于1:15 |
4 |
必须 |
|
不低于1:12 |
5 |
|||||
不低于1:10 |
6 |
|||||
特殊教育、幼教等教师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30% |
5 |
必须 |
|||
不低于40% |
6 |
|||||
不低于50% |
7 |
|||||
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学专业背景的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10% |
1 |
||||
不低于20% |
2 |
|||||
不低于30% |
3 |
|||||
3 |
人员 配置 27分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50% |
5 |
必须 |
|
不低于60% |
6 |
|||||
不低于70% |
7 |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项目服务人员比例 |
不低于5% |
2 |
||||
不低于10% |
3 |
|||||
不低于15% |
4 |
|||||
4 |
康复 规模 6分 |
接收各类残疾儿童的综合规模 |
不低于20人 |
4 |
必须 |
|
不低于60人 |
5 |
|||||
不低于100人 |
6 |
|||||
5 |
功能 设置 22分 |
基本功能室 (独立单间) |
运动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 |
4.5 |
必须 |
|
音乐/认知训练室 |
4.5 |
必须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辅导室 |
4.5 |
必须 |
||||
定向行走训练室 |
4.5 |
必须 |
||||
视功能训练室 |
1 |
|||||
助视器验配室 |
1 |
|||||
视力检测评估室 |
1 |
|||||
多功能室(家长咨询/培训室) |
0.5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 |
0.5 |
|||||
6 |
康复 设备 14分 |
运动室/感统室 |
配备滑板车、大滑板、钻滚筒、羊角球、布袋跳、PT垫,滚筒、楔形垫等10种以上运动感统设备 |
2.5 |
必须 |
|
6 |
康复 设备 14分 |
音乐/认知训练室 |
配备音乐/认知训练相关设备及教具等 |
2.5 |
必须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辅导室 |
配备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用的设备设施 |
2.5 |
必须 |
|||
定向行走训练室 |
配备基本的定向行走训练设备 |
2.5 |
必须 |
|||
视力检测评估室 |
配备基本视力检测评估设备 |
1 |
||||
视功能训练室 |
配备基本视功能训练设备 |
1 |
||||
助视器验配室 |
配备基本的助视器验配设备 |
1 |
||||
多功能室(家长、老师培训室) |
配备培训用课桌椅、培训教育设备等 |
0.5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 |
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 |
0.5 |
||||
7 |
安全 管理 6分 |
远离污染、噪声、危险区,通风、采光良好,易于疏散 |
现场查看 |
1 |
必须 |
|
场所有安全设计(如地面防滑处理,墙角采用软体包装等) |
现场查看 |
2 |
必须 |
|||
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
现场查看 |
1 |
必须 |
|||
有安全应急预案行 |
查阅资料 |
1 |
必须 |
|||
场所出入口和主要公共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
现场查看 |
1 |
||||
总评 |
必须项70分,可选项30分,总分100分 |
100 |
附件3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听力残疾康复训练)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 |
分值 |
权重 |
评分 |
1 |
从业 资格 14分 |
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法人资格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教育、医疗资质或残联、民政自建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4 |
||||
2 |
场地 面积 24分 |
所有权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低于3年的租房合同 |
3 |
必须 |
|
区域安全 |
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 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
4 |
必须 |
|||
消防安全 |
易于疏散,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4 |
必须 |
|||
业务用房面积 |
200平米以上 |
5 |
必须 |
|||
500平米以上 |
6 |
|||||
1000平米以上 |
7 |
|||||
活动场地 |
100平米以上 |
4 |
必须 |
|||
200平米以上 |
5 |
|||||
400平米以上(户外,可共用) |
6 |
自治区 级必须 |
||||
3 |
人员 配置 26分 |
业务主管 |
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康复管理、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 |
3 |
必须 |
|
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康复管理、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有国家认可的康复专业培训合格证 |
4 |
|||||
听力康复服务人员(含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耳模制作和听能管理等岗位) |
1名及以上(可兼职) |
3 |
必须 |
|||
2名及以上(至少1名专职) |
4 |
自治区级必须 |
||||
个别化康复教师 |
1:7的师生比 |
4 |
必须 |
|||
1:6的师生比 |
5 |
|||||
≥1:5 的师生比 |
6 |
|||||
学前教育教师 及保育员 |
1.全日制机构每班配备 2名教师和 1名保育员 2.非全日制机构每班应配备 2名教师(可兼职) |
4 |
必须 |
|||
1.全日制机构每班应配备 2名专任教师和 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2.非全日制机构每班应配备 2名专任教师 |
5 |
自治区级必须 |
||||
康复评估人员 |
具备听觉语言康复评估能力,并能对评估结果做出康复效果评价、评估安置服务。 |
3 |
必须 |
|||
卫生保健人员 |
不少于 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2 |
||||
言语矫治人员、心理康复治疗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根据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应按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
2 |
||||
4 |
康复 规模 7分 |
接受各类残疾儿童的综合规模 |
不低于20人,其中听障儿童不少于10人 |
5 |
必须 |
|
不低于40人,其中听障儿童不少于20人 |
6 |
|||||
不低于80人,其中听障儿童不少于40人 |
7 |
自治区 级必须 |
||||
5 |
功能 用房 设置 (独立单间) 9分 |
班级教室 |
室内应有隔声、降噪处理,本底噪声应小于45dB (A) |
3 |
必须 |
|
单训室(个别化训练室) |
面积≥8㎡/间,本底噪音≤35dBA。 |
3 |
必须 |
|||
测听室 |
单室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且符合GB/T 16296.1-2018、 GB/T16296.2-2018、GB/T 16296.3- 2017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的规定。 |
3 |
自治区 级必须 |
|||
6 |
基础 设施 设备 8分 |
班级教室基本配置 |
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
2 |
必须 |
|
个别化训练配置 |
配备蚕豆桌、儿童椅、玩教具、听能保养包、评估工具等 |
2 |
必须 |
|||
康复教学设备 |
配备听力语言康复教学多媒体设备。 |
2 |
自治区级必须 |
|||
听能管理服务设备 |
配备能开展听力检测、助听效果评估、人工耳蜗调机、助听器验配和调试的相关设备。 |
2 |
自治区级必须 |
|||
7 |
机构 管理 12分 |
康复档案 |
参照听觉言语康复服务建档要求建立服务档案,完成康复服务后需对个案可进行结案,给出后续康复建议。 |
4 |
必须 |
|
有行政、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上墙 |
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4 |
必须 |
|||
业务辐射能力 |
具备示范、培训、指导和承接下级机构疑难案例的功能;能承担全区人才培养、有接收全区进修生、开展全区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 |
4 |
自治区 级必须 |
|||
总评 |
必须项70分,可选项30分,总分100分 |
100 |
附件4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 |
分值 |
权重 |
评分 |
1 |
从业 资格 11分 |
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有法人资格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1 |
必须 |
|||
有医疗资质或民政残联自建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2 |
场地 面积 14分 |
所有权 |
产权证或不低于5年的租房合同 |
3 |
必须 |
|
业务用房面积 |
200平米以上 |
4 |
必须 |
|||
500平米以上 |
5 |
市级 必须 |
||||
1000平米以上 |
6 |
自治区 级必须 |
||||
户内外活动场地
|
100平米以上 |
3 |
必须 |
|||
300平米以上 |
4 |
市级 必须 |
||||
600平米以上 |
5 |
自治区 级必须 |
||||
3 |
人员 配置 30分(3个月以上社保;健康合格证或体检报告证明) |
专业人员 与儿童配比 |
不低于1:8 |
4 |
必须 |
|
不低于1:6 |
5 |
|||||
不低于1:4 |
6 |
|||||
业务主管 |
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医学、康复、康复工程、心理学、护理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相关康复工作经验 |
4 |
必须 |
|||
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医学、康复、康复工程、心理学、护理类专业毕业,4年以上相关康复工作经验 |
5 |
|||||
研究生或以上文化程度,医学、康复、康复工程、心理学、护理类专业毕业,6年以上相关康复工作经验 |
6 |
|||||
3 |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专业3个月以上进修证明占比 |
不低于50% |
4 |
必须 |
||
不低于70% |
5 |
|||||
不低于90% |
6 |
|||||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不低于5% |
4 |
必须 |
|||
不低于10% |
5 |
|||||
不低于15% |
6 |
|||||
特殊教育、普教等教师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不低于10% |
2 |
必须 |
|||
不低于20% |
4 |
|||||
不低于30% |
6 |
|||||
4 |
服务 能力 7分 |
接收各类残疾儿童的综合规模 |
不低于20人 |
5 |
必须 |
|
不低于80人 |
6 |
市级 必须 |
||||
不低于160人 |
7 |
自治区 级必须 |
||||
5 |
功能 用房 设置 16分 |
基本功能室 (总面积) |
康复评估室,面积≧12㎡ |
2 |
必须 |
|
运动疗法室,面积≧50㎡ |
2 |
必须 |
||||
作业疗法室,面积≧20㎡ |
2 |
必须 |
||||
语言/认知治疗室,面积≧5㎡ |
2 |
必须 |
||||
引导式训练教室,面积≧30㎡ |
2 |
必须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面积≧12㎡ |
2 |
必须 |
||||
附加功能室 (独立单间) |
中医治疗室 |
0.5 |
||||
多功能室(家长/员工培训室) |
0.5 |
|||||
家长自助训练室 |
0.5 |
|||||
悬吊系统训练室 |
0.5 |
|||||
感觉统合训练室 |
1 |
|||||
多感官训练室 |
1 |
|||||
6 |
康复 设备 13分 |
康复评估设备 |
配有国内外行业认可的脑瘫儿童康复评估工具。如: Gesell发育量表、GMFM、FMFM、S-S法、ADL等评估量表和工具 |
2 |
必须 |
|
运动疗法设备 |
配备有运动垫或PT床、姿势矫正镜、巴氏球、滚筒、楔形垫、踝关节矫正板、站立架、儿童用平衡杠)、训练用扶梯、沙袋等基本运动疗法设备 |
2 |
必须 |
|||
作业疗法设备 |
配备有姿势矫正椅、OT桌、手指精细功能训练器、生活自助器具、木钉盘等基本作业疗法设备 |
2 |
必须 |
|||
语言/认知训练设备 |
配备有姿势矫正椅、口部运动训练工具、图形认知组件、儿童玩具等基本语言/认知疗法设备 |
1 |
必须 |
|||
引导式训练设备 |
配备有木条台、木箱凳、梯背架、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相关教具等 |
1 |
必须 |
|||
中医或理疗 治疗设备 |
配备中、低频脉冲电治疗、痉挛机治疗仪、肌兴奋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等理疗设备,开展针灸等中医服务 |
0.5 |
||||
多功能室设备(家长老师培训) |
配备培训用课桌椅、培训教育设备等 |
0.5 |
||||
家长自助训练室设备 |
配备有家长自助训练用的简单设备设施等 |
0.5 |
||||
悬吊系统 |
配备悬吊系统设备设施等 |
0.5 |
||||
感觉统合设备 |
配备万象组合包、大小形状不同功能各异的球类、滑板车、秋千、布袋跳、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基本感统设备 |
2 |
||||
多感官设备 |
配备多感官训练设备 |
1 |
||||
7 |
机构 管理 9分 |
环境要求 |
不得设置在违章、无证建筑和地下室内,远离污染、噪音和危险区50米以上,安全宽畅、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双通道(楼梯),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2 |
必须 |
|
有机构、教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上墙 |
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2 |
必须 |
|||
康复档案 |
3个月以上的康复档案(按桂残联字〔2020〕7号执行),县级、市级、自治区级分别提供2、3、4套以上 |
2 |
必须 |
|||
业务辐射能力 |
具备示范、培训、指导和承接下级机构疑难案例的功能;能承担全区人才培养,有接收全区进修生、开展全区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面向全区举办过50人2 天以上的培训班 |
3
|
自治区 级必须 |
|||
总评 |
必须项70分,可选项30分,总分100分 |
100 |
附件5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分标准
(智力残疾、孤独症康复训练)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评分要求 |
分值 |
权重 |
评分 |
1 |
从业 资格 10分 |
政府职能部门注册登记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5 |
必须 |
|
法人资格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3 |
必须 |
|||
医院、学校、幼儿园、民政残联直属机构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1 |
||||
获得下一级机构定点并运营良好满一年 |
提供证件复印件 |
1 |
||||
2 |
场地 面积 13分 (生均10平米) |
所有权 |
产权证或不低于5年的租房合同 |
2 |
必须 |
|
业务用房面积 |
200平米以上 |
4 |
必须 |
|||
500平米以上 |
5 |
市级 必须 |
||||
1000平米以上 |
6 |
自治区 级必须 |
||||
活动场地
|
100平米以上 |
2 |
必须 |
|||
300平米以上 |
3 |
市级 必须 |
||||
600平米以上 |
4 |
自治区 级必须 |
||||
合法拥有独立安全稳定的户外活动场地,县级、市级、自治区级分别在50、100和200平米以上 |
1 |
|||||
3 |
人员 配置 29 分 (3个月社保;健康证或体检报告) |
专业人员 与儿童配比 |
不低于1:5 |
4 |
必须 |
|
不低于1:4 |
5 |
|||||
不低于1:3 |
6 |
|||||
业务主管 |
大专或以上学历,特教、普教、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学、社工专业毕业,2年以上康复工作经验或经自治区级以上2个月管理进修 |
4 |
必须 |
|||
本科或以上学历,特教、普教、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学、社工专业毕业,4年以上康复工作经验 |
5 |
|||||
研究生或以上学历,特教、普教、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学、社工专业毕业,6年以上康复工作经验 |
6 |
|||||
特教、普教、医学、康复、心理学、社工、护理、健康管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其中,特教、普教、心理学、社工专业不少于25%) |
不低于50% |
4 |
必须 |
|||
不低于70% |
5 |
|||||
不低于90% |
6 |
|||||
配备心理学专业或心理咨询资质医生、教师 |
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
1 |
市级 以上 必须 |
|||
专业人员获资格证或经自治区级以上相关专业连续3个月进修占比 |
不低于50%且康复评估人员经专业培训能熟悉使用评估工具(现场核查) |
4 |
必须 |
|||
不低于70% |
5 |
|||||
不低于90% |
6 |
|||||
100%,且从事康复教学一年以上 |
7 |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不低于5% |
1 |
||||
不低于10% |
2 |
|||||
不低于15% |
3 |
|||||
4 |
服务 能力 6分 |
接收各类残疾儿童的综合能力规模 |
不低于20人 |
4 |
必须 |
|
不低于80人 |
5 |
市级 必须 |
||||
不低于160人 |
6 |
自治区 级必须 |
||||
5 |
功能 设置 17分 |
基本功能室 (总面积) |
康复评估室,面积≧12㎡ |
2 |
必须 |
|
县、市、自治区级集体教室分别为2、3、4间以上,每间面积≧25㎡ |
3 |
必须 |
||||
县、市、自治区级单训室分别为3、6、12间以上,每间面积≧3㎡ |
3 |
必须 |
||||
感觉统合训练室,县市级面积≧40㎡,自治区级面积≧80㎡ |
3 |
必须 |
||||
员工办公室/档案室,面积≧12㎡ |
2 |
必须 |
||||
附加功能室 (独立单间) |
区角活动场所:县、市、自治区级分别为10、20、40㎡以上 |
0.5 |
||||
多功能室(家长或员工培训室) |
1 |
必须 |
||||
游戏活动室 |
1 |
必须 |
||||
蒙台梭利教室 |
0.5 |
|||||
心理服务、心理沙盘室 |
0.5 |
|||||
情景教室20平方米以上 |
0.5 |
|||||
6 |
康复 设备 17 分 |
康复评估设备 |
国内外行业认可的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工具。如:PEP3、语言行为评估等评估量表和工具 |
3 |
必须 |
|
集体教室设备 |
儿童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相关教具 |
3 |
必须 |
|||
单训室设备 |
个别化教育计划、个训用桌椅、玩教具 |
2 |
必须 |
|||
感统室设备 |
配备万象组合包、大小形状不同功能各异的球类、滑板车、秋千、布袋跳、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基本感统设备 |
3 |
必须 |
|||
区角活动 设备 |
设置在开放半开放区域,分生活区、语言区、美工区、科学区、建构区、角色游戏区、益智区、音乐表演区等。投放相应功能的玩具如生活自理玩具、图书、图片、过家家玩具、手偶、美术工具、积木、快乐小吃巴、棋类玩具、电子琴等。 |
1 |
||||
多功能室 |
课桌椅、多媒体教学等设备 |
1 |
必须 |
|||
游戏活动室设备 |
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及游戏训练教玩具 |
1 |
必须 |
|||
蒙台梭利设备 |
配备有蒙氏专业教具 |
1 |
||||
心理沙盘设备 |
配备有沙盘游戏设备 |
1 |
||||
情景教室设备 |
能满足智力孤独症儿童情境教学使用,其中可设有医院、超市、美食街、餐馆、农场、客厅等与儿童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境环境。 |
1 |
||||
7 |
机构 管理 8分 |
环境要求 |
不得设在违章、无证、地下半地下建筑,远离污染、有害、噪音和危险区50米以上,安全宽畅、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双通道(楼梯),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2 |
必须 |
|
有教学、档案、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
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 |
2 |
必须 |
|||
康复档案 |
3个月以上的康复档案(按桂残联字〔2020〕7号执行),县级、市级、自治区级分别提供2、3、4套以上。 |
2 |
必须 |
|||
业务辐射能力 |
具备示范、培训、指导能力,能接收进修生、开展康复技术人员培训。面向全区举办过50人2 天以上的培训班。 |
2 |
自治区 级必须 |
|||
总评 |
必须项70分,可选项30分,总分100分 |
100 |
附件6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
(范本)
甲方: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 (定点机构)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乙方承担康复服务任务的数量,按照《广西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向县财政局请款拨付经费。
1.资助条件: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 (定点类别) ,应同时备两个条件:(1)具有我县(市、区)户籍或持有我县(市、区)居住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救助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 号)和《广西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甲方不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及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如服务对象对乙方的服务态度、质量等方面向甲方提出投诉,甲方查实后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要及时整改;如乙方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付服务费用,并终止与乙方的服务协议。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目标任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残疾儿童系统康复训练任务。
(二)服务内容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 号)和《广西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0〕7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桂残联字〔2021〕4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残联自行确定。
(三)服务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委托指定的康复项目开展康复服务,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超出指定项目康复服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救助项目经费,由乙方与服务对象自行协商。
2.乙方根据受助对象情况制定个别康复训练计划、安排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实施服务,进行效果评估,每次评估都要纳入受助对象个人档案。
(1)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儿童基本信息、诊断报告、康复需求测评和相关资料、召开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分析会、制定报告书和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
(2)实施个性化康复训练(安排康复教育课程表,每日活动安排,制定康复教学计划,设计康复教学与训练活动,实施康复教学与训练活动);
(3)效果评估(适应行为测评、功能评估等)。
3.转介跟踪与随访(早期康复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衔接,机构康复向社区、家庭康复延伸)。
4.配合县(市、区)残联做好受助对象的复查、评估、填写康复服务手册和服务卡等工作。
5.配合入训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系统等数据报送工作。
(四)工作要求
1.乙方根据定点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采取定点机构法人负责制,明确相关人员职责,保证训练场地、教学设备,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康复专业人员承担康复训练任务,机构人员必须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配备,严格按照服务内容要求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公布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包括课时、课程安排及内容),受助对象家长需按月或季度在课程收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纳入受助对象档案。因法定节假日未能在当月完成的课时,必须按收费标准延期补足课时,并提供凭证。如受助对象中途放弃,需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另行安排受助对象。甄别本年度已受助对象,杜绝重复受助现象,杜绝项目儿童与非项目儿童收费标准不一致现象。如有挪用,甲方有权进行追究。乙方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甲方将终止与乙方合作,并追究乙方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乙方须建立健全受助对象完整的康复训练档案,规范填写并按时上报各项资料、信息、报表和总结,保留个案康复服务记录以备检查。
4.乙方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康复服务任务(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付康复服务费用直至乙方完成康复服务任务。
5.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受助对象的人身安全,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乙方在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由乙方与服务对象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法律责任。
(五)协议终止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康复服务协议:
1.未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执行,出现严重违规的;
2.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康复训练和医疗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4.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5.机构登记机关对其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三、服务协议长期有效,不需一年一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