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18〕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残疾儿童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到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残疾儿童家庭美满幸福,关系到上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加快改善本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本市残疾儿童身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0号),现就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将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融入上海“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使残疾儿童家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社会参与。进一步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套。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残疾预防,加强健康监测。规范残疾筛查,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保健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健康状况的持续改善。
——坚持全面康复,实施精准服务。聚焦残疾儿童发展要求,合理配置康复资源,构建有“上海服务”特点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促进服务公平。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建立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以项目为支撑,以服务为保障,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应补尽补。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上海城市功能定位和“健康上海”要求相匹配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未满18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目的的医疗康复、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服务与指导等。
(三)康复服务机构
残联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等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需求,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助残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作为康复服务约定机构。
(四)工作流程
1.申请与受理。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出具转介意见并上报区残联。
2.审核。区残联审核通过后,通知残疾儿童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3.评估。残疾儿童到指定康复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4.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康复服务约定机构接受专业康复训练。由康复服务约定机构依据评估结果,实施服务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5.结算。残疾儿童在康复服务约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康复服务约定机构直接结算;或由监护人提供康复服务约定机构康复训练记录及有效票据,经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标准,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给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保障残疾儿童及家庭最大程度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确立、公布各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及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有需求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适宜的康复服务。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加快建成集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等职能为一体的市级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二)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发展儿童康复医学,优化并合理配置儿科医疗资源、儿童康复与护理等短缺资源。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儿童专业康复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有效衔接。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儿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范围,避免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致困。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康复等服务。
(三)融合康复与教育
全面深化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完善特殊教育专业服务体系,加强特殊教育指导医生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康复服务的供给能力。为在特教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特教班、普通学校的一般班级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各类安置形式中就读的残疾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发挥市级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作用,确保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入学(园)评估覆盖率达到100%。对在各类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或普通中职特教班就读的学生开展职业康复。
(四)推广辅助器具服务
丰富辅助器具产品供给,将残疾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等作为优先发展领域。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拓展本市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目录,提升按需配置程度,加强个性化定制。探索将安全、有效、经济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增加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习辅具、特殊教具的开发及投入。加大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在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普及力度。
(五)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无障碍改造,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安全、实用的无障碍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建筑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无障碍设施,增加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的内容。科学配置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设施设备,加强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为残疾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六)开展家庭康复与指导
将残疾儿童康复理念融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做好残疾儿童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工作。广泛开展针对各类残疾儿童的家长学校支持性服务,为残疾儿童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巩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探索将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平台。
(七)拓展社区康复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指导、康复护理、辅助器具服务、文化体育等就近就便、精准实在的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满足残疾儿童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继续加强公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康复服务和设施,适当辐射社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八)坚持残疾预防
有效开展儿童健康服务管理与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继续加大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力度,推进儿童运动障碍筛查项目。加强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教育康复信息整合,实现残疾儿童全程跟踪、全程服务、全程关怀,确保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残疾儿童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降低残疾发生率。
(九)优化政策支持
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快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人才培养,探索加大对特教学校、普通学校中专业康复教师、专职特教教师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残疾儿童慈善事业,形成多元化的残疾儿童康复支持性服务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政府主体责任制度。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各级政府要把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引入第三方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二)加强政策落实
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与监管等体现上海特色的领域,制定并细化配套措施。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各类残疾儿童救助标准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模式创新,优化救助服务流程,努力实现救助申请“最多跑一次”,加大对基层康复项目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确保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残疾儿童规模、康复救助服务等实际情况,适时、合理调整保障力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四)加强综合监管
结合“放管服”改革,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失信信息的互联共享。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保障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知识。及时发现和呈现在残疾儿童康复方面的典型经验与突出成效,引导和动员全社会重视、关心残疾儿童康复,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让残疾儿童家庭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