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认真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医保局: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确保我区0-6岁残疾儿童实现“发现一例、康复救助一例”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残联牵头,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扶贫和医保部门,建立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听取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制度。各市、县(区)在对残疾儿童拉网式筛查、全面清楚掌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制度。一是利用各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网格化管理的优势,随时发现新生或疑似残疾儿童,随时报告县级残联(筛查随报表见附件1)。二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和预防接种时,将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应当在一个月内抄报当地残联,形成卫健部门和残联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三)建立残疾儿童实名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区)要对本辖区所有0-6岁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残疾儿童从发现到康复救助动态档案(具体见附件2),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策。每年截止11月30日,将实名制动态档案形成汇总表(具体见附件3),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残联,同时抄报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四)建立先康复救助后完善申请审核制度。按照“发现一例、康复救助一例”和“应救尽救”原则,由各级医疗机构将发现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转介到定点康复机构,先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后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意见》要求,向当地县级残联完善申请、审核、转介和救助相关程序,县级残联在审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时,要将时间严格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各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增加康复救助内容,完善配套措施。

(五)建立康复救助项目执行报告制度。各市、县(区)残联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残联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当地政府资金配套情况、总体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截止11月30日前的当地0-6岁残疾儿童总数、转介服务儿童数、转介康复机构名称、转介服务内容(机构训练、人工耳蜗手术、辅助器具配发、矫治手术等);康复救助质量效果;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对策建议等。

二、完善四项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残联部门要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组织实施,全面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审核、转介、经费结算和残疾儿童信息数据库录入,建立实名制0-6岁残疾儿童从发现到康复救助工作档案,并主动将超龄残疾儿童信息报送教育部门,纳入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负责将有条件的定点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就近安排具备接受教育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到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支持接受残疾儿童较多的幼儿园建设资源教室,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训练。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工作;对家庭供养困难的0-6岁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予以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带动激励作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把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将符合职业培训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父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并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责新生儿残疾筛查、发育过程中儿童残疾诊断和治疗工作,慎重处理发育迟缓新生儿康复救助的转介,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扶贫办要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家庭产业帮扶政策和项目落实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家庭无后顾之忧。医保部门要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好我区残疾人康复治疗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二)完善医康结合机制。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儿童保健机构为主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原则上独立设置康复医学科,积极开展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并建立与专业康复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接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和分阶段康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医康结合体,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各地可采取公建公办、公建民营、与医疗机构合办等运行模式,突出残疾人康复服务主责主业,确保新建的康复中心加快投运。

(三)完善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机制。残疾儿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属于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内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救助标准。

(四)实行定点康复机构备案和救助质量评估机制。自治区、市、县(区)残联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残联《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确定自治区、市、县(区)级定点康复机构,报自治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由自治区残联每年12月在门户网站和《宁夏日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残联要依据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的康复协议,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督,并聘请第三方每年11月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对因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三、强化五项重点措施

(一)强化“三支队伍”能力建设。一是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各市、县(区)残联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齐配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人员队伍,做到专人负责项目救助申请、审核、救助和结算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及时将经办人员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布、向自治区残联报备,多渠道加大对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力度。二是加强康复人才专业队伍能力建设。要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发挥人才资源中心、技术资源中心和示范窗口作用,做好我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将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院康复科、社区(村)医生康复技术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三是加强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工作。定点康复机构每年至少举办4次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了解残疾儿童身心发展基本特点和康复训练基本原则,掌握康复基本知识和方法,形成机构与家庭训练有机结合的康复体系。

(二)强化康复救助措施。一是强化机构康复训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一式三份,县级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和监护人各执一份。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意外保险,为残疾儿童及家长在训期间有关需求提供关爱便利服务。二是强化家庭康复训练救助。对山区不能集中训练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与监护人签订家庭康复协议,一式三份,县级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和监护人各执一份。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残疾儿童家庭,每月康复训练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3个小时。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三)强化项目资金预拨和及时结算管理措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安排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兜底保障资金预算,自治区级和市级所属定点服务机构所需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分别由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县级残联向定点康复机构先期预拨一定额度的康复救助补助资金,12月底前依据机构考勤、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据实结算。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户籍地(居住地)不再承担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四)强化项目责任追究。没有制定配套政策的县(区)要在年底前完成政策制定,已经制定政策的市、县(区)要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不能与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康复救助政策的现象发生,坚决纠正拒绝或延迟转介等错误做法,进一步细化优化规范康复救助申请、审核、救助、结算流程,打通转诊难、审核周期长、资金结算不畅等工作堵点。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五)强化社会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康复机构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提高项目社会知晓率,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实现残疾儿童“发现一例、康复救助一例”的目标。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 宁夏0-6岁残疾儿童筛查随报表.doc

          2. 宁夏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docx

          3. 宁夏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统计表.docx

          4. 宁夏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协议(模版).docx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医保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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