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消防救援支队: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0月10日
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兜牢底线、织密网络、完善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我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第三条 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多渠道筹资和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生的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对个人自费部分提供限额补助。自费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 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保障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本区实际适度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分别对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类机构、企业类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开择优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定点诊断评估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类定点机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除外)由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事项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户籍(居住)条件。
1.儿童或其父亲(母亲)具有本市户籍;
2.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为外地户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父亲(母亲)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
(四)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接受本办法所列基本康复服务。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医疗手术类:
(一)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二)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其中白内障摘除术补助0.5万元/眼,人工晶体植入术补助0.5万元/眼。
(三)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开机及术后一年内的调机费用一次性补助1.2万元。
(四)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适配吊带、支具、石膏裤费用一次性补助0.15万元。
(六)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在手术医院内的术后康复费用补助0.6万元/次。
第十一条 康复训练类:
(一)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4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4万元。
(二)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功能康复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0.24万元。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类:
(一)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补助1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二)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补助0.4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三)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五)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六)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听力残疾儿童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提供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人,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既往接受过国家和本市各类人工耳蜗项目补助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本救助制度补助。
根据残疾类别和康复需求,残疾儿童可以同时申请多类别的救助内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向区残联或区残联指定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本市户籍的残疾儿童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外省市户籍的残疾儿童,其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向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申请;残疾儿童及其父母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向其父(母)居住证发放地申请。
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审核
区残联或区残联指定的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审核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评估,并据此核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其限额。
第十五条 选择机构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在本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实行京津冀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互认,北京市、河北省认定的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类定点康复机构,视同我市同类别定点机构。申请到其他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须经区残联同意。不得同时选择两个及以上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 接收儿童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反馈区残联。
第十七条 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按照康复服务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协议等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支持鼓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对0-3岁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发育迟缓儿童开展早期干预,早期干预应以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和家庭康复指导为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服务记录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完整规范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管理系统,注意保护残疾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经费结算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向残疾儿童监护人预收费用。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或根据区残联要求,将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区残联。区残联每季度汇总、审核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报送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财政按规定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残联应加强对在外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的审核。具体结算办法应本着方便残疾儿童家庭的原则,由区残联商区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40%补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报送的各区预计享受救助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给各区,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汇总的各区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分别进行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模式。发挥市级康复服务指导机构、协会等作用,建立人才培养、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明确负面清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