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解决聋儿恢复听觉、得到康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1号)和《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6〕49号),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福建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解决聋儿恢复听觉、得到康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1号)和《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6〕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聋儿可申请救助:
1.福建省户籍,有人工耳蜗植入需求。
2.年龄在1-6周岁,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经定点医院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可以实施手术。
二、救助标准
(一)人工耳蜗产品
由省残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或委托中国残联全国统一招标采购,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
(二)检查及手术费用
经筛查符合手术标准,其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最高限额2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三)康复训练费用
纳入我省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范围。
三、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
省卫计委负责定点医院开展手术质量监控,组织学术交流。
省财政厅负责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管理。
省残联负责人工耳蜗产品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术后转介康复、项目检查评估、档案和数据统计上报。
定点医院为原卫生部、中残联确定的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附属第一医院、厦门长庚医院等4家医院,承担救助对象的筛查、植入手术、开机调试任务;根据救助数与残联进行手术经费结算;负责疑难病例的会诊;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和相关科研工作。
产品服务机构由项目采购的人工耳蜗产品供应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救助对象的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产品使用及保养的技术培训、维修和零配件更换,以及有关产品的咨询和其它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经定点医院检查认为符合人工耳蜗手术条件的聋儿,填写《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见附件),经定点医院确认后,到省残联登记并交验身份证明,省残联确认后通知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二)手术与开机
救助对象按照定点医院安排的时间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开机和调试。
(三)康复
救助对象根据需求按就近就便原则由户籍地残联转介康复。
(四)产品管理与服务
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耳蜗产品由厂家负责配送至各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做好产品的验收、入库、储备和管理工作,做好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的产品领取登记和交接工作。
各人工耳蜗产品供应商向救助对象监护人提供产品咨询、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以及人工耳蜗产品使用培训。
五、经费管理
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及省级财政人工耳蜗救助专项支出。
产品购置费:按照招标价格由省残联按资金拨付渠道划拨到医疗药品采购代理机构或中国残联相关采购职能单位,由医疗药品采购代理机构或中国残联相关职能单位支付产品供应商。
手术费:根据对定点医院上报的救助对象手术、产品交接和费用补贴知情材料的审核、统计,由省残联根据手术实施进度定期拨付至定点医院。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六、检查督导
项目检查督导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筛查、植入手术、康复训练及成效、档案管理、数据录入、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宣传、家长知情满意度等方面。
附件:人工耳蜗康复救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