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政策执行,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江西省户籍或省内有效居住证。
(二)年龄在 0-6岁(不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扩大救助年龄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按本地规定执行。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四)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及康复潜能、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五)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康复训练。
(六)重点保障对象为,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救助: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等服务。
1.视力残疾儿童。
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为盲童提供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其中,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训练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即每人每月1500元。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按照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执行。
3.多重残疾儿童。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及同一训练周期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救助: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1.视力残疾儿童。
为低视力儿童适配基本型助视器,每年评估一次,视情况予以调换,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为盲童配发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一次,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
(1)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配发双耳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
(2)为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提供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0元。人工耳蜗产品救助必须配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
(3)听力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助听器、人工耳蜗其中一种接受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3.肢体残疾儿童。
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1次。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200元。
(三)手术救助:为听力、肢体残疾儿童提供手术救助。
1.听力残疾儿童。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单耳),救助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救助标准为每人12000元。
2.肢体残疾儿童。
为患有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提高救助标准的设区市、县(市、区)按本地救助标准执行。
三、申请救助
(一)申请流程。
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救助项目类别和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意向,并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另发)。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本。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提供残疾儿童居住证。
2.残疾人证原件或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健部门、评残机构开具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3.重点保障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4.委托他人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三)申请受理。
本着“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和方便残疾人的原则,申请受理不设时限,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请。县级残联要公布申请受理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工作,及时接收申请材料,并做好政策咨询和回复工作。
四、审批救助
(一)审核申请内容。
1.审核救助对象。县级残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对重点保障对象的身份信息审核,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
2.审核基本康复训练机构。对残疾儿童监护人选择本省康复服务机构的,必须是省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对选择省外康复服务机构的,县级残联应对该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的,县级残联按照市、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审批认定时限。
县级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重点保障对象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康复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其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审批结果。县级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其反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公示审批结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工作要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县级残联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救助安置
(一)救助安置程序。
1.基本康复训练。
县级残联登录《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人康复服务信息、勾选康复服务机构——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康复服务机构报到,康复服务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盖章确认——残疾儿童办理入训手续,并与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康复协议——康复服务机构登录《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确认,按照相关康复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2.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
(1)采取费用补贴方式的地区,由残疾儿童家长自行选择医院进行手术、自主购买辅助器具。
(2)采取指定手术医院、残联统一配发辅助器具的地区,由县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治疗,及时配发辅助器具并做好适配服务。
(二)救助安置时间。
1.基本康复训练。
(1)康复安置时限。县级残联应及时对审批通过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安置,原则上应在审批通过、发放康复救助表卡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申请人办理入训手续并起算训练时间。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训手续的,应向当地残联说明原因,经当地残联批准可适当延长入训时间;无故拖延时间入训的,当地残联可视情况作出撤销其当年度康复救助资格的处理决定。
(2)康复训练周期。
康复训练时间原则上为10个月,残疾儿童应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进入康复训练机构,跨年度进入康复训练机构的原则上应列入第二年度康复救助工作管理。
残疾儿童当年度的康复训练周期以其实际进入康复训练机构的日期为起算时间,以其训满10个月的日期为结束时间,训练周期允许跨年度顺延。
按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项)”原则,中途放弃训练的残疾儿童当年度不得再次申请康复救助。
2.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
残疾儿童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时限,原则上应在审批通过、发放康复救助表卡之日起1年内完成手术和配发辅助器具。
(三)救助服务管理。
各地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细则,定期对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开展检查评估。
六、费用结算
(一)费用结算方式。
1.基本康复训练。
残疾儿童在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和结算周期。
2.手术及辅助器具适配。
(1)采取费用补贴方式的地区,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康复服务机构发票及有关材料申领救助补贴。
(2)采取指定手术医院、残联统一配发辅助器具的地区,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明确具体结算办法。
(二)费用结算管理。
1.费用结算标准。
《实施意见》所列全省最低救助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提高救助标准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救助标准按当地文件规定日执行,2018年10月1日至规定执行日期间,必须按全省最低标准执行。
2.费用结算要求。
各地残联、财政部门应做好有关费用结算的管理办法。
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机构训满10个月。因特殊原因未达到规定训练时长的和中途放弃训练的,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残疾儿童实际训练时长据实结算。
(三)费用结算程序。
在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按康复救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据实进行全额或差额补助。
七、康复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要求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助资金。各地要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及时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制定年度计划,并主动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救助监管。各级残联、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职责要求,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救助资金等监管工作。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