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康复救助

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冀残联〔201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残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0号),帮助我省重度聋儿重建听力,回归有声世界,根据省残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残联[2016]10号)要求,河北省残联、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

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帮助重度聋儿重建听力,回归有声世界,根据省残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残联[2016]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范围

有人工耳蜗救助需求并在《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提出救助申请的重度聋儿。

2017年救助我省重度聋儿850例。

二、救助对象条件

——以1-7周岁(未满8周岁)重度聋儿为主,在满足以上需求的前提下,适当救助7-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语后聋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语前聋患者。

——河北户籍。

——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制)适应症和手术指征。

——救助工作的其他要求。

——救助对象条件可根据需求状况和经费筹集情况适当调整。

三、资金来源及救助补贴标准

1.资金来源

通过中央彩票公益金、省财政共同筹资解决。

省残联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广泛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助。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聋儿,参保人员可依据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因医疗保险报销而节余的救助经费,可用于扩大救助范围。

2.补贴标准

——人工耳蜗产品:为每名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一台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

——手术补贴经费:每名救助对象按12000元标准给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贴,手术费用指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术前筛查和开、调机等费用。

——术后康复训练补贴费:每名救助对象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给予补助。康复训练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康复评估、术后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支持性服务等。

经费补贴标准将根据需求状况及人工耳蜗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适当调整。

3.经费使用与拨付

——人工耳蜗购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人工耳蜗产品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2017年人工耳蜗产品委托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采购。

——手术费用

省残联根据定点手术医院承接手术任务量,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定点手术医院。

——康复训练费用

省残联根据各市康复安置任务数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至承担任务的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残联部门根据当地康复机构安置任务数,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康复机构。

4.经费(物资)管理

——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使用经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程序对人工耳蜗产品进行招投标,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负责物资接收、管理的单位应按物资接收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物资,并建立登记台账,妥善保管。

——各市残联、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物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物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物资)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物资)。

四、工作流程

1.申报

各市(含省直管县)残联负责建立当地人工耳蜗救助问询制度,向有救助需求的聋儿及其监护人提供救助需求信息;组织做好当地有需求的聋儿积极在线申报,录入听障儿童服务网信息有困难的报名者,户籍所在县及以上残联申请协助录入。

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网上报名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驳回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下一程序。

2.筛查

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负责筛查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筛查计划;向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发筛查通知;根据《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制),组织做好聋儿到定点筛查机构的初筛和初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市(含省直管县)残联。

各市(含省直管县)根据省下达的筛查通知要求,组织聋儿到定点筛查机构开展初筛检查,筛查前应做好筛查指导和家长培训工作。

省项目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组织初筛合格聋儿,根据自愿原则,选定定点康复机构并签署康复协议和手术协议。

3.复筛和手术

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组织初筛合格聋儿到定点手术医院开展复筛和手术。

4.康复安置

开机后2周内,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将受助对象安置入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安置情况定期上报至省技术指导组办公室。

定点康复机构向受助者提供适宜、有效的康复服务,做好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后期成效跟踪,并按项目要求做好教学记录和康复档案填报工作。

各市(含省直管县)残联对当地康复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省技术指导组对全省康复机构实施技术指导和康复效果评估。

5.档案统计

各定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救助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各阶段资料收集、建档、统计上报工作。

五、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体系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省人工耳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康复部)。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河北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筹集救助经费;制定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和认定办法;对定点筛查机构、手术机构联合认定;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等。

2.技术服务体系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成立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

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筛查、手术、康复训练机构准入和认定办法;做好受助对象筛查、手术和康复安置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对现有筛查、手术和康复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效果评估;协助省人工耳蜗救助领导小组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3.技术实施机构

(1)筛查机构和手术机构

在省人工耳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人工耳蜗筛查/手术机构准入标准和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定点筛查机构负责受助人的初筛检查、筛查数据档案的填报等。

手术医院负责受助人的复筛、植入手术、开机和调机;耳蜗产品的验收、保管和交接登记;筛查和手术数据档案的填报等。

(2)康复机构

参照《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办法》中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认定要求执行。

康复机构负责受助人的术后康复训练和跟踪随访;家长培训和指导;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数据填报等。

(3)产品服务机构

产品服务机构为人工耳蜗采购中标单位,负责受助人的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六、公示

1.各市(含省直管县)残联要加大人工耳蜗康复项目的宣传,向社会公布人工耳蜗康复项目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工作流程、执行情况等,让公众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各市(含省直管县)残联将项目初筛、手术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与管理

建立救助考评机制。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救助工作组织管理、筛查、植入手术、产品管理、康复安置及成效、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宣传、家长知情满意度等。

各服务机构要不定期进行救助工作执行情况自评。

各市(含省直管县)对当地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开展评估,省项目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定点服务机构救助执行情况进行抽评,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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