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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要求,切实提高中国残联依法履职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规定,结合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际情况,中国残联决定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中国残联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且在中国残联机关正式工作1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考核年限不足3年的,实际考核年限中考核等次均在“称职”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

(七)中国残联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参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立法工作。

(二)为残疾人事业相关规划计划起草、重大政策起草等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中国残联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中国残联重大项目洽谈、重要合同签订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为侵害残疾人权益重大案件处理提供法律服务。

(六)承担与中国残联有关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七)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权利。

1.接受中国残联委托,代表中国残联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律师权利。

3.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中国残联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培训。

5.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时,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2.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残联维权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指派或委托承担相关法律事务。

3.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中国残联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5.按照要求参加公职律师年度工作考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中国残联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

(一)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管理机构。

中国残联公职律师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中国残联人事部负责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人事管理。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

(二)中国残联公职律师岗位设置和选配。

中国残联在维权部配备公职律师,在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公职律师。

符合本方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担任中国残联公职律师。

中国残联维权部、人事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党组会研究确定后,报送司法部审批。

经司法部审批同意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后,申请人可以中国残联公职律师身份开展工作。

(三)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工作指派。

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对于需要公职律师处理的事项,应由本部门公职律师处理。没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对于需要公职律师处理的事项,由维权部指派公职律师处理。对于重大工作事项,维权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全体或者部分公职律师进行集体研究处理。

(四)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工作考核。

中国残联维权部和人事部建立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公职律师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对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司法部予以备案。公职律师工作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和考核程序以司法部通知为准。

(五)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证书管理。

公职律师证书仅限中国残联公职律师本人执业时使用。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因损坏需要更换或者因遗失需要补办的,公职律师本人应及时向中国残联维权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更换或者补**书手续。

公职律师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终止工作或者公职律师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及时向中国残联维权部缴回公职律师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公职律师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中国残联维权部和人事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五、中国残联公职律师的工作保障

中国残联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工作,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设备等方面的保障,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对于业绩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优评先、干部推荐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考虑。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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