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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领队教练员选拔任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进步,规范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领队、教练员选拔任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残疾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队、教练员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注重实际成绩原则;

(三)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队、教练员,必须以建设领导有力、管理民主、作风优良、团结向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运动员服务的国家队领导集体为目标。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领队、教练员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能严格管理、科学训练,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关心残疾人运动员;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五)遵守和服从《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拟任领队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残疾人体育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个人管理协调组织能力强,所在地区残疾人体育工作突出或单项运动成绩突出,一般应有2名以上本地区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或训练基地承担的运动项目成绩突出;

(四)通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必要的随队工作时间。

第六条 国家队领队一般由承担集训任务或由队员入选人数较多或单项运动成绩突出的省(区、市)残联、训练基地推荐产生。

第七条 拟任教练员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4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从事残疾人体育训练或教学工作经历,参加过必要的岗前培训;

(二)原则上具有体育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教练员中级及以上职称,特奥教练员可适当放宽;

(三)带训残疾人运动员成绩优异,组织协调能力强。

(四)掌握本项目外语专业术语;

(五)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参与残疾人体育训练及参赛工作;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首次入选年龄不超过58周岁;

(七)教练员首次入选时,原则上其带训的运动员中入选国家队人数至少3人(含)以上。

第八条 领队、教练员可从残联、体育、教育系统选拔任用,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经中国残联批准,可聘请外籍教练员。

第三章 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领队全面负责队伍训练、参赛和生活管理工作,并与训练基地财务主管领导共同负责财务工作。教练员在训练工作方面要对领队负责,具体负责所带训运动员训练和生活管理。

第十条 领队拥有下列权利:

(一) 国家队训练、生活管理权;

(二) 参加中国残联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三) 就国家队管理和项目发展提出建议;

(四) 就国家队人员提出表扬或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领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工作中严格管理,程序严谨,做到公平、公正;

(二)钻研熟悉本项目竞赛、分级规则、规程,了解掌握本项目赛事和技术信息;

(三)负责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和教育工作;

(四)协调落实国家队保障,关心参训人员生活和思想状态,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承担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教练员拥有下列权利:

(一) 带训运动员训练,参与其生活管理;

(二) 参加国家队和中国残联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三) 就国家队管理和项目发展提出建议;

(四)对参训人员提出表扬或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训练工作中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为运动员创造好成绩而努力;

(二)钻研熟悉本项目竞赛、分级规则、规程,了解掌握本项目赛事和技术信息;

(三)落实带训运动员反兴奋剂措施;

(四)关心参训运动员生活和思想状态,化解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承担国家队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任国家队领队,通过定向推荐或竞聘上岗方式选任国家队教练员。

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特殊奥运会以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等国际性综合赛事,由中国残联体育部提出组团原则和方案,按照本办法就领队、教练员选拔任用的岗位、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议,报中国残联批准后,由中国残联体育部具体组织领队选任工作,由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管中心)具体组织教练员选任工作。

日常集训以及一般赛事集训参赛领队由中国残联体育部依据选任条件提出选任人选,体管中心依据选任条件提出教练选任人选,报中国残联批准。

第十五条  领队、教练员一般实行短期任用制。依据残疾人体育项目发展需要和阶段性目标要求,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定向推荐等方式选任常年项目领队、教练员,任期最长为4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残联体育部负责考核国家队领队。体管中心负责考核教练员,中国残联体育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通过以下渠道考核领队、教练员履职情况:

(一)结合集训工作检查,考察其履职情况;

(二)与训练基地负责同志、运动员座谈、个别谈话或开展无记名问卷测评;

(三)运动队(员)运动成绩;

(四)运动队(员)管理水平,有无漏洞,有无事故发生;

(五)到其所在单位实地了解情况,查阅其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道,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核组对考核材料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考核情况必须要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考核档案,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优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谈话和无记名测评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残联体育部、体管中心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中国残联批准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考核意见,作为领队和教练员选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领队、教练员选拔任用工作要实现全过程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终止职务

第二十一条 领队在国家队集训、比赛任务完成后,自行终止领队职务;有明确工作期限的,按照工作期限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职务:

(一)个人申请退出国家队;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五)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发现在选任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国家队领队的行为。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职务:

(一)完成集训、比赛任务;

(二)聘用协议到期;

(三)个人申请退出国家队;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担任教练;

(五)严重违反《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

(七)经考核不合格的;

(八)发现在选任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国家队教练员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体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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