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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运动员入选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运动员入选退出办法(试行)》经中国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抄送: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国家各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运动员入选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是指中国残联组织的参加残奥、聋奥和特奥国际赛事或年度常规训练的残疾人体育运动队。国家队运动员入选、退出工作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入选运动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与荣誉感。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四)遵守和服从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

(五)遵守《残疾人运动员守则》,刻苦训练,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第三条 残奥、听障运动项目运动员入选标准

(一)田径、游泳、自行车、盲人柔道、射击、射箭、赛艇、帆船等项目(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分配名额至国家残奥委员会,非运动员本人)。

1.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锦赛、亚残运会等赛事运动员入选标准。

(1)符合国际残奥委员会、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以及相关国际单项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规定;

(2)符合相关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和赛事组委会规定的报名标准和要求;

(3)依照最近国内、国际比赛成绩,对照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公布的世界排名成绩,按我国运动员的成绩相当世界排名的1—8名顺序依次录取;

(4)依照最近国内、国际比赛或认可的测试成绩,结合运动员参赛级别确定团体项目的入选标准,并按规则规定的级别和人数,择优录取;

(5)同一级别多名运动员最好名次相同时,考虑运动员所兼其它项目成绩(名次)择优录取;

(6)若以上条款仍不能录满名额,以临近可参考的赛事成绩综合评定,录满为止。

(7)外卡的申请、使用顺序,优先发放给近一年国际、国内比赛成绩优异者。

2.除上述赛事外,如国际赛事主办方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无明确要求,依据最近国内比赛成绩按名次择优录取,成绩相近者,年龄小者优先。

3.年度冬训、夏训国家队运动员选拔依据最近国际、国内比赛成绩按名次择优录取,成绩相近者,年轻运动员优先录取。

4.依据上一年度国际、国内比赛成绩,选拔运动员入选年度国家精英运动员训练计划。

(二)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举重、轮椅击剑、硬地滚球等项目(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分配参赛名额至运动员本人)。

1.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锦赛、亚残运会等赛事运动员入选标准。

(1)符合国际残奥委员会、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以及相关国际单项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规定;

(2)残奥运动员必须拥有国际组织的世界排名,且符合赛事资格规定;

(3)多个级别,有多名中国运动员进入排名,排名靠前者优先确定级别,其在另外级别的排名自动取消,随后的排名顺序依次提升;

(4)团体赛参赛运动员由国家队组织赛前测试赛选拔产生;

(5)如出现某级别、某项目可比条件均相同,必要时由国家队组织内部测试按成绩录取;

(6)外卡的申请、使用顺序,优先发放给近一年国际、国内比赛成绩优异者。

2.除上述赛事外,如国际赛事主办方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无明确要求,依据最近国内比赛成绩按名次择优录取,成绩相近者,年龄小者优先。

3.年度冬训、夏训国家队运动员选拔依据最近国际、国内比赛成绩按名次择优录取,成绩相近者,年龄小者优先。

4.依据上一年度国际、国内比赛成绩,选拔运动员入选年度国家精英运动员训练计划。

(三)篮球、足球、坐式排球、盲人门球等集体项目。

1.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世锦赛、亚残运会等赛事运动员入选标准。

(1)符合国际残奥委员会、国际聋人体育联合会以及相关国际单项残疾人体育协会分级规定;

(2)符合赛事参赛资格规定;

(3)教练组根据运动员个人技术能力、比赛态度、心理素质、作风品质,结合队伍整体技战术打法、场上位置和级别需要,综合评定提出人选。

2. 除赛事规定外,如国际赛事主办方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无明确要求,由教练组根据运动员在最近参加国内比赛中的个人技术能力、技战术表现,以及分级分值及场上位置要求综合评定提出人选。

3.年度冬训、夏训国家队运动员选拔由教练组根据运动员在最近参加国内比赛中的个人技术能力、技战术表现,以及分级分值及场上位置要求综合评定提出人选。如教练组尚未组建,则由体管中心征求全国比赛前三名队伍教练员意见后,结合有关标准提出人选。

第四条 残奥、听障运动员选拔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结合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及组委会对每项赛事的专项要求和周期性的参赛工作目标,体管中心依据选拔标准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国残联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中国残疾人体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体管中心上报中国残联批准。

第五条 运动员选拔应考虑国家队运动员的年龄结构、运动成绩和参赛目标,优先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运动员。

第六条 国家特奥代表团运动员选拔程序。

依据国际特奥会相关规则,根据各地参加全国特奥运动会情况(占40%权重)以及各地特奥工作开展状况(占60%权重),由体管中心提出运动员名额分配方案,报中国残联同意后,体管中心具体下发各地运动员分配名额,并按要求汇总审核各地上报名单,报中国残联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中国残疾人体育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体管中心上报中国残联批准。

第七条 委托地方组团(队)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赛事,由受委托残联负责运动员选拔工作。

第八条 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退出国家队:

(一)国家队集训、出访参赛任务终止。

(二)运动员个人申请退出国家队。

(三)不能按时参加训练者。

(四)运动员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严重违反《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给予停训、禁赛处分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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