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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练基地是指经考察、评估,具备为国家残疾人体育集训队(以下简称集训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并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中国残联综合考虑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季节以及平原、亚高原、高原等海拔训练的不同需要,以及训练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规划命名综合训练基地和单项训练基地。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五条 已承担或有意承担集训队训练任务的机构,可向中国残联申请命名为训练基地。

第六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场地设施具备无障碍条件;有保证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培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具备教育资质或与教育机构合作可以开展残疾人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齐全,有资质的专兼职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不少于5人。承接对抗性项目比赛和训练的基地,根据需要可提供陪练员或其他训练辅助人员。

(三)具备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申请命名综合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申请命名单项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符合单项运动项目规则要求。

(四)具备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申请命名综合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申请命名单项基地的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具备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申请命名综合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60间、床位数不少于110张;申请命名单项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35张。

(六)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申请命名综合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120人同时用餐;申请命名单项基地的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

(七)具备医务监督人员和治疗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国家队训练期间医疗、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八)具备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院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九)申请命名为综合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3个运动项目集训队的集训任务。

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八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三)规章制度。

(四)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残联的同意函。残联系统外的机构申请命名的,除提交省级残联同意函外,还应同时提交产权单位行政机关同意函;社会机构或企业单位申请命名的,还应同时提交社会机构或企业单位决策机构同意申请命名的会议文件。

(五)如已获其他国家级单位命名的,还应出具该单位的同意申请命名函。

(六)近4年内承担集训队集训任务的情况。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中国残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条 中国残联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结合实地考察,提出符合命名条件的名单,报中国残联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残联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中国残联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综合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单项基地的命名名称为“国家残疾人+运动项目+训练基地”,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满后,训练基地可以向中国残联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综合训练基地和单项训练基地。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省(区、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原则上最多命名3个综合训练基地,同一运动项目上原则上最多命名1个单项训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1个运动项目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命名3个单项训练基地。

第十六条 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基地的实际,向中国残联提出集训队训练和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八条 中国残联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九条 中国残联根据训练基地承担集训队集训任务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场馆运行维护、器材设备购置维修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中国残联组织的集训队集训任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服务的权利。

(四)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残疾人体育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集训队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和科研医疗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

(二)优先安排集训队集训任务,保证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集训队在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集训队集训任务应当主要在训练基地进行,并必须按国家和中国残联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集训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基地应当重视并加强残疾人体育等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中国残联拨付的专项经费(含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不得以管理费、保管费等各种名义,截留、挤占集训队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杜绝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训练基地应当协助集训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集训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残联。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中国残联组成考评组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中国残联组织评审工作组,每2年对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中期评估,每4年进行终期实地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中国残联研究批准,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国残联系统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中国残联撤销对训练基地的命名,并取消其4年以内再次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国残联布局规划训练基地以及对其经费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残联印发的《国家残疾人体育培训基地命名办法》(残联发〔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情况统计表

2.国家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考核实施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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