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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建设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是提高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水平、活跃基层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措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建设1200个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

现将《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自强健身示范点命名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提高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改善残疾人体育健身条件、活跃基层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维护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基本权益,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名称为“自强健身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是指由各级地方政府、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或兴建,具备无障碍条件、用于残疾人体育健身和体育活动的具有一定规模、多功能综合性体育设施,配备健身指导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以及较好社会效益的场所。

第三条 “示范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示范点”的服务设施应当已经建成,具备基本的无障碍通行条件。

(二)场地、器材适合残疾人开展3个以上健身项目和活动。室内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室内和室外相结合的活动场所,室内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三)配备至少2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宣传推广残疾人体育健身知识、健身方法,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四)提供运动健身、健身指导、竞赛活动、健身组织、健身培训服务,坚持长期开放,每周为残疾人开放5天以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

(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面向周边残疾人提供免费公益健身服务。

(六)建立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服务台账。

第四条 由省、市、县残联组织“示范点”创建工作,争取财政经费和地方彩票公益金支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创建活动。达到标准的,由省级残联申报,由中国残联审核批准。对于符合命名标准的申报单位,经中国残联审定后命名,授予“自强健身示范点”称号。

第五条 中国残联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年的“示范点”资助数量。资助资金专用于“示范点”建设所需的无障碍设施、充实完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和开展活动所需的宣传品、易耗品。

第六条 省级残疾人体育工作部门要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统筹做好本省自强健身示范点申报、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示范点”资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需及时上报中国残联体育部备案。

第七条 “示范点”所在地残疾人组织要建立对“示范点”的有效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定期对“示范点”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示范点”不得擅自改变向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的功能和用途。对于因场所、用途等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为残疾人提供公益健身服务的“示范点”,需及时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八条 中国残联将对各“示范点”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中国残联视情要求纠正或撤销命名。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体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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