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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迪: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残疾人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开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保障权益与发展事业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30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关怀和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各级残联组织努力推动下,《残疾人保障法》顺利实施,“平等、融合、共享”的价值观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健全和残缺构成生命的全部,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多年前残疾人不能驾驶汽车,在中国残联的推动下,现在近30万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取得了驾驶证,很多康复的孩子进入普通学校,失明、没有双臂的青少年也走进了大学校门。如今,700万建档立卡残疾人如期脱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惠及1212.6万人和1473.8万人,全国6000多位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显著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30年来,国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助残良好社会风尚日益浓厚,全国人大通过的80多部法律、国务院通过的50多部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各地也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逐步建立残疾人实名制大数据,各级残联密切联系服务残疾人,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发挥,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广泛开展,残疾人事业迈上新台阶,为我国人权保障增添了光彩。实践表明,深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是残疾人事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残疾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的根本保证。

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道路还很长,《残疾人保障法》有待进一步落实,公众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有待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许多残疾人还不知道怎样利用这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保护好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提升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水平作出部署。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推动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帮助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痛苦。要不断推进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完善促进残疾人平等、保障残疾人发展、满足残疾人需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用法治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现代化。要坚持把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作为重要任务,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康复,特别对残疾儿童做好抢救性康复,这关系孩子的一生,要让更多的残疾儿童走进小学、中学和大学,让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的托养照顾,让残疾人实现更多形式的就业,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更多残疾人能够融合社会,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残疾人保障法》是改善残疾人状况、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我坚信,随着保障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的前景一定更加美好!残疾兄弟姐妹的生活也一定会更美好!

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纪念《残疾人保障法》实施30周年特刊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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