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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关注保障农村残疾人权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注保障农村残疾人权益。

《乡村振兴促进法》融入无障碍理念,注重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推进乡村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无障碍,保障残疾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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